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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堵門討要工資是違法行為嗎?可以通過哪些合法方式要回自己的工資?

工人堵門討要工資,能有什麽壞心機呢?

都曉得堵門要工資不合法,但著實是無法之舉;

2019年11月正值北京寒冬,包工頭於總率領40多名工人堵了東家的大門。

年初於總從包頭老家帶出來100多名農民工來到北京務工,與開發商東家簽署了承攬4個社區的裝修工程。3月份開工,到11月份曾經面臨收尾了,但工錢不斷被東家拖欠著。

11月下旬,幾次交涉無果後,於總帶著40多名工友堵了東家的大門,討要辛勞錢。

東家報了警,隨後派出所趕到帶走了於總以及其中幾名工友。

後派出所以“擾亂公***次序”為由關於總下達了行政拘留5天的處分。

處分沒有錯,“擾亂公***次序”也沒錯,影響了企業正常辦公次序,以至影響了公***場所次序、交通次序,處以行政拘留完整是依法依規的。

工人堵門討要工資固然不明智,但多是出於無法。

壹方面,工人在雇主面前自身就處以弱勢位置,俗話說“拿人飯碗受人管”,復雜的建築裝修行業更是如此。總包不給分包支付工錢,分包就不給包工頭支付,包工頭就不給工人支付,構成了剪不時理還亂的惡性循環,“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即使是監管機構介入調解也很難“斷家務事”,工人像“皮球”壹樣在中間被拉回拉扯,投訴無門之下只能采取最直接、最有效、最不面子的“堵門”,凡是有別的有效途徑誰願意出此下策。

另壹方面,工人對勞動法、對政策了解不到位也是作出不明智行為的緣由之壹。什麽年代了還采取最原始的“堵門”來要工資?從國度到中央三令五申不準拖欠農民工工資,這不是口號喊喊而已,而是堅決執行到位。欠工資不要緊,派代表與東家協商、向協會申請介入調解、向勞動監察大隊反映狀況、向勞動局申請仲裁、向法院提起訴訟,這些都是處理薪資糾葛的有效途徑,合法合理合情,既面子又有效。但理想的狀況常常是農民工對政策了解不到位,走不出“自我擰巴”的怪圈,不懂得用合法的途徑去處理問題。

第三,工人堵門想“擴展影響”,惹起社會和媒體的關註,給東家制造言論壓力。東家對處在社會底層的農民工不聞不問?那麽好,農民工就選擇以“堵門”、以“人多勢眾”、以“匯集”的方式的“擴展影響”,讓全社會都曉得某某建築公司不顧政策的三令五申,仍然我行我素拖欠農民工工資,讓言論和群眾給企業施壓,讓企業在群眾的“汪洋大海”中作出妥協和退讓,中止欠薪行為、立刻支付薪資!這種辦法雖有效,但熟不知曾經涉嫌違法,至少逃不出“擾亂公***次序”的嫌疑。

討要工資的正確做法:

“堵門”不適宜,那總得有個途徑把問題處理吧?農民工背井離鄉出來壹年,總不能兩手空空的回家吧?其實除了“堵門”這種不合常理的“出牌”方式以外,還有很多能有效處理的途徑,這裏就為大家提高壹下:

壹;先兩方協商

雇主和農民工之間是相輔相成的關系,是協作關系,而不是對立關系,不到萬不得已的時分不要把關系弄僵,不要毀壞協作關系,這利於雙方。這就請求雙方在欠薪問題上壹定要明智,首先要做的就是坐下來平心靜氣的協商,比方雙方各派代表就工程進度停止確認,達成分歧後依照合同實行,該支付幾的就支付幾。

二;第三方介入調解

協商不成、互不退讓的時分就需求壹個中立的第三方充任“和事佬”的角色,這個“和事佬”既能夠是總包,也能夠各種工會、民間調解組織、轄區社區等等。

三;投訴、勞動仲裁

以上兩種辦法還處理不了的時分就需求思索投訴和仲裁了,欠薪壹方作為企業肯定受監管部門的督導,總有壹個監管部門能有話語權。比方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向勞動局提起勞動仲裁,以至各種熱線也能夠打壹打。

四;訴訟

這是萬不得已才幹用的辦法。依照勞動法的規則:勞動者享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益。顯然欠薪是違法的,而法院就是說理的中央,真實不行就果斷訴訟!

寫在最後:

農民工的工錢被拖欠這類問題,曾經惹起全了社會的關註,遭到從上到下的高度註重,有關部門正在采取相關措施予以處理,提示廣闊工人壹定要堅持冷靜的心態,明智處事,“堵門”不是方法,還有更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能夠處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