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揭陽古城,是指位於揭陽市榕城區,能夠從整體上反映揭陽傳統風貌和地方特色,歷史遺跡相對集中,具有壹定視覺連貫性的歷史城區。揭陽古城範圍:東至東環路內紅線,西至西環路內紅線,南至望江北路內紅線,北至北環路內紅線。第三條揭陽古城保護遵循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嚴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保護與之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觀,保持和延續古城的傳統格局和風貌。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和榕城區人民政府負責揭陽古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並將揭陽古城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榕城區中山、西馬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揭陽古城的日常保護工作。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揭陽古城保護的相關規劃,申報歷史文化街區,確定歷史風貌區,確定歷史建築,加強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和歷史風貌區的監督管理,並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揭陽古城文物保護規劃的編制和實施,並會同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劃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方案,按照有關程序報批。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族宗教、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環境衛生、應急管理、檔案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揭陽古城的保護工作。第六條市人民政府設立揭陽古城保護委員會,負責揭陽古城保護、管理和利用的統籌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履行下列職責:
(壹)研究揭陽古城保護、管理和利用的重大政策;
(二)審查揭陽古城保護相關規劃;
(三)督促揭陽古城保護專項資金的落實和使用;
(四)審議揭陽古城保護名錄及相關調整方案;
(五)審議揭陽古城保護年度實施計劃;
(六)指導和協調揭陽古城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七)本條例規定和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揭陽市古城保護委員會由市人民政府、榕城區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的領導組成,其產生、任期和議事規則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第七條市人民政府設立揭陽古城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負責對揭陽古城保護規劃、保護名錄、保護措施、建設管理等重大事項進行論證和審查,提出咨詢意見和決策建議。
揭陽古城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由規劃、建築、園林、文化、文物、歷史、民俗、土地、房產、社會、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具體人選由市人民政府聘任。第八條市人民政府和榕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揭陽古城保護的經費保障,將揭陽古城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和榕城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揭陽古城保護專項資金,用於保護對象普查、維護修繕補助、保護前補償、學術研究等支出。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第九條市人民政府和榕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揭陽古城保護相關歷史信息的收集、整理、宣傳和教育,通過組織培訓、展覽和媒體宣傳等方式普及古城保護知識,挖掘和弘揚能夠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揭陽美德文化的優秀地方傳統文化,增強全社會的古城保護意識。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揭陽古城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向有關部門舉報,並對揭陽古城的保護提出意見和建議。第十壹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投資、提供技術或者誌願服務等方式參與揭陽古城保護。
對揭陽古城保護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和榕城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第二章保護規劃和保護目錄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組織編制揭陽古城保護規劃。
揭陽古城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壹般要求;
(二)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三)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和歷史風貌的核心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四)規劃控制和調整土地用途、土地開發強度和建築高度分級控制要求;
(五)建築物、構築物和歷史環境要素的分類保護和修繕要求;
(六)建築空間環境和景觀的保護要求和措施;
(七)合理利用的規劃措施;
(八)保護規劃的分期實施計劃;
(九)規劃管理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榕城古城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修改應當執行揭陽古城保護規劃的相關要求。
涉及環保、交通、市政、文化、消防、水利等方面的各類專項規劃。揭陽古城的保護應當與揭陽古城保護規劃相銜接。
揭陽古城保護規劃的編制和修改,應當征求榕城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公眾的意見,經專家咨詢委員會評估、揭陽古城保護委員會審議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並依法向社會公布。經批準的計劃應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由原組織編制機關提出修改論證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後,按原編制和審批程序修改報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