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以公***財政為主體的市容環境衛生多元化投入機制。第四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負責市容環境衛生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住房建設、城鄉規劃、公安、發展改革、財政、房地產管理、人民防空、衛生健康、生態環境、市場監管、水利等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鼓勵居(村)民委員會組織制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公約。第五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嚴格教育管理,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及科學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衛生誌願者開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有關科學知識的宣傳。
商場、公園、影劇院、車站、碼頭等公***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安排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害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通過設立城管執法崗亭、舉報電話、舉報郵箱、微信公眾號等方式接受社會舉報;對受理的有關事項應當及時依法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可以對舉報人予以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八條 城市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臨街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保持立面整潔、完好。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經依法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挖掘現場設置明顯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並公示施工工期。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場所從事設攤經營、兜售物品等生產經營活動,不得超出店鋪門窗經營。第十壹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場地放置物料、搭建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因建設、公***服務等需要,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場地搭建臨時性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審批。期限屆滿後,應當及時拆除搭建物和設施,清除廢棄物,恢復原狀。第十二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按規定停放。禁止占用廣場、人行道等公***區域停放機動車,但依法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鼓勵***享單車經營者科學規劃和建設電子圍欄裝置,規範車輛停放秩序。第十三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戶外廣告技術規範和標準。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大型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規格和期限設置。
戶外廣告以及非廣告的招牌、電子顯示屏、燈箱、畫廊、實物造型等戶外設施,應當按規定設置,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戶外設施的設置單位,應當負責日常維護保養,對影響市容市貌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應當及時整修或者拆除。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廣場、公***樓道等場所張貼、塗寫、刻畫。
禁止在樹木、桿線上張貼、設置橫幅、標語。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規劃設置公***張貼欄、電子顯示屏等設施,滿足公眾發布信息需要,並負責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