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團隊口號 - 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七部法規的決定

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七部法規的決定

壹、對《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1、第十四條修改為:“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經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當保持市容完整、整潔、美觀、安全,不得影響市容。因磨損、汙損或者存在安全隱患而失去使用價值的,設置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及時修復、更新或者拆除。"

2、第二十三條第壹款修改為:“禁止在市區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除外。”

3.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不改建、不拆除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

4.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

5.第三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可以處每人3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6.第四十三條修改為:“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將《蘭州市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修改為:

1、第五條第壹款修改為:“市、縣(區)應當建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法院、檢察院、教育、公安、司法行政、金融、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自然資源、衛生、文化旅遊、城市管理、應急管理、* *。

2.將第八條修改為:“建立學校風險防範和風險分擔機制。公立學校通過財政擔保購買學校責任險。民辦學校應當由辦學者購買學校責任保險。保險責任限額標準應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實際賠付情況逐步提高。”

3.刪除第十條第三項。

第六項修改為:“協助學校開展治安、禁毒、法制和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作為第十條第五項修改為。

4.第十壹條修改為:“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衛生防疫、醫療保健、飲用水衛生安全、教學生活環境衛生安全的監督檢查。

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食品安全教育的指導和相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定期對學校食堂和周邊地區餐飲場所(含校外托餐點)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5.第十二條修改為:“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及其周邊環境的監督管理,防止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放射性物質、噪聲、振動和電磁波輻射汙染學校和學生。監督學校依法處置實驗室過期、廢棄的危險化學品。”

6.第十三條修改為:“應急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旅遊、交通運輸、水務、自然資源、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加強對學校及其周邊建築、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及時制止和查處下列影響學生人身安全的行為:

(壹)建設易燃、易爆、有毒危險品項目或者建設、生產、經營有毒有害物品,危及學校和學生安全的;

(二)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不到位,未按要求配備消防安全設施和器材,存在火災隱患的;

(三)在學校圍墻附近違法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在校園附近拋擲物體的;

(四)在校園周邊200米範圍內設立歌舞廳、電子遊戲室和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的營業場所,或者經營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

(五)堆放雜物、擺攤設點,在學校門前及兩側50米範圍內設置垃圾中轉站,在100米範圍內設置不符合學生安全通行條件的作業亭、攤位;

(六)學校內部及周邊存在影響學校安全的地質災害、洪水等隱患,未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遷等措施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學校和學生安全的行為。"

7.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發生重大事故,學校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育、公安、衛生、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事故調查處理意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