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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到底是什麽意思?怎麽形成的?

同性戀壹詞是由德國醫生benkert於1869年提出來的 ,然而同性戀現象卻早就已經存在於社會之中了.在我國古代,男性同性戀者被稱為“男風”、“龍陽之風”、“斷袖之癖”,女性同性戀者在現代被稱為“同誌”,其聚集地被稱為“姑婆屋”。在西方,同性戀現象更是數見不鮮,古希臘和羅馬時期,同性戀是壹種正常現象,並且被認為是壹種比異性戀更高級的方式,到了現代,西方社會比如說美國,成年男子中有30%的人有過同性戀活動,而10%的成年男子則主要過同性戀的生活方式。大約有半數的女性主要從事同性戀活動。(數據來自《大不列顛百科全書》)。數據雖然可能有些誇大,但是卻反映出了同性戀已經不再是個別的現象了,而我們也應該給同性戀現象壹個合理的定奪和評價了。

在人類不短暫的歷史征途中,同性戀現象壹直存在著,對待同性戀的態度各個時期的各個社會各個國家並不堅持壹種觀點,或者贊同,或者默許,或者反對,直至今日,對同性戀的合理性道德性還是處在人們的不斷的爭論之中。但是不管政府和社會對待同性戀的態度如何,同性戀現象卻始終是存在著的。在20世紀70年代以前,美國精神病學界壹直把同性戀當成壹種精神疾病,歸入精神性病患。隨著對同性戀的認識的更加理性化和科學化,DSM-IV和ICD-10分別明確的將同性戀從精神疾病診斷中刪去。然而即使是這樣,在人們的道德觀念中還是無法抹去對同性戀的偏見和歧視。同性戀者在現實社會中的人權和尊嚴,身份和地位得不到保障,甚至無理由的受到摧殘。至今也還沒有壹部法典規定同性戀是否是合理的行為。按照我國現有的法律,正常的同性戀行為並不會觸犯法律。但是是否觸犯我們的道德律呢?

同性戀指的是對同性產生了性感和依戀的行為,是性取向指向同性的壹種現象。對同性戀的概念的明確有助於我們對其合理性的科學思考。首先,同性戀指的是同性之間的關系,這個是我們都能夠把握到的意義;其次同性戀是壹種戀,正如我們講異性戀壹樣,這是壹種戀情,是愛情(如果我們不依傳統的錯誤的觀點視之的話),並不僅僅是性沖動、性欲的滿足和歡欣,並不僅僅是性交。因此我們在判斷同性戀人群時不應該以是否有過肉體上的交合為依據,而正與我們判定異性戀壹樣,應該以是否有感情為根本的依據。否則我們就是在講同性性交和異性性交而不是同性戀和異性戀的倫理道德問題了。對概念的明確,將使我們能夠抓住問題的本質所在。對於那些僅僅是為了性的滿足的同性之間性交的行為,正如我們來判斷異性之間的沒有感情的性行為(如強奸和嫖妓)是否是道德的和合理的壹樣,我們能夠達到壹致的見解,這種情況不再我們的考慮範圍之內。

目前人們對同性戀的態度由三種,贊同,反對或者中立。大部分人都是持不贊成的觀點。何兆雄先生在其文章《同性戀的社會倫理評價》中所表達的不贊同的理由應該可以代表大多數反對者的論據。他認為同性戀在我國是不可能合理的和道德的,因為同性戀違反了自然的規律,是反常的性行為;違反了人類進化的規律,是壹種倒退的現象;同性戀背離了性行為的天然作用;同性戀性行為對艾滋病的傳播有很大的影響。反對者的觀點還有:同性戀會導致壹些犯罪現象;同性戀會對我們社會家庭和婚姻有壹定的沖擊作用,是不道德的。然而在明晰同性戀內涵的基礎上進行理性的思考,我們就會發現,同性戀不過是與異性戀的性取向不同而已,而對性取向的選擇是人的自由,除此之外,同性戀和異性戀並沒有別的不同,壹樣的用情,壹樣的能夠得到人類性欲的歡欣和滿足。而何以能夠臆斷異性戀就是合理的道德的,同性戀就是不合理的不道德的行為呢?我們的討論這個問題的立足點並不在於同性戀是否符合現今社會倫理道德,而是是否應該符合社會倫理道德以及社會倫理道德的根本目的何在。社會倫理道德是壹個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過程,其根本目標就是為了實現最多數人的最大的幸福,在其發展過程中對壹些問題保持謹慎因而出現偏失是完全可能和可以原諒的,但是這種偏失和錯誤必須給予改正,這才是倫理道德發展完善的正確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