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防臺抗旱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評價體系。第五條 防汛防臺抗旱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壹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由主要負責人擔任指揮長的防汛防臺抗旱指揮機構,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臺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在上級人民政府防汛防臺抗旱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統壹指揮、協調和指導本地區的防汛防臺抗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擬定辦事機構職責和成員單位職責分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二)組織編制防汛防臺抗旱應急預案和開展應急演練,做好應急準備以及應急救援力量、裝備和物資等應急資源調度;
(三)組織開展防汛防臺抗旱風險隱患排查,督促和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及時處理防汛防臺抗旱有關安全問題;
(四)組織會商本地區的雨情、水情、汛情、風情、旱情;
(五)組織、監督和指導防汛防臺抗旱應急物資的儲備、管理等工作;
(六)按照防汛防臺抗旱應急預案啟動、調整和結束應急響應;
(七)監督和指導災後恢復與重建工作;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承擔防汛防臺抗旱指揮機構日常事務,負責指導洪澇、臺風、幹旱等自然災害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具體組織編制防汛防臺抗旱應急預案,組織指導和協調防汛防臺抗旱應急救援,統籌推進應急救援力量建設等工作。
水行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和氣象等其他負有防汛防臺抗旱職責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防汛防臺抗旱應急預案要求,做好相關防汛防臺抗旱工作。
防汛防臺抗旱工作未納入屬地管理的各類開發區(園區)的管理機構,應當明確承擔防汛防臺抗旱職責的具體工作機構。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上級人民政府防汛防臺抗旱指揮機構領導下,負責本轄區防汛防臺抗旱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明確防汛防臺網格責任區和責任人;
(二)按照管理權限組織開展小型水庫、山塘、堤防、水閘、泵站、堰壩和抗旱供水設施等工程設施的檢查,落實安全措施;
(三)組織編制本轄區防汛防臺抗旱應急預案和開展應急演練;
(四)配合開展農村住房防災能力調查;
(五)按照規定儲備防汛防臺抗旱應急物資;
(六)組織落實群眾轉移和安置;
(七)統計災情;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由主要負責人擔任指揮長的防汛防臺抗旱指揮機構,承擔日常事務的具體工作機構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第九條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下列防汛防臺抗旱工作:
(壹)開展防汛防臺抗旱知識宣傳和應急演練;
(二)傳達預報、預警、轉移、避災等信息;
(三)按照規定儲備防汛防臺抗旱應急物資;
(四)組織群眾自救互救;
(五)協助統計災情、發放救災物資;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履行防汛防臺抗旱義務,保護防汛防臺抗旱工程設施,積極參與防汛防臺抗旱工作,執行防汛防臺抗旱決定和命令,並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防汛防臺抗旱安全知識教育,適時開展應急演練,提高科學防災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