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庭名稱
審判庭是人民法院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審理各類案件的法定場所。人民法院用於審判工作的整棟建築稱為“審判庭”,其中專門用於審理案件的房間稱為“法庭”,按序數排列,即:第壹法庭、第二法庭等。
人民法院大樓內專門審理案件的房間,稱為“法庭”。
二、審判活動區布局
法庭由審判活動區和旁聽區組成,以審判活動區為主要區域,確保審判活動能夠依法順利進行。
1.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刑事案件,審判人員、公訴人、辯護人、被告人的地點安排仍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85 > 11號”文件規定執行(見附圖1)。
2.人民法院審理民事、經濟、海事、行政案件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安排審判活動區域:
審判活動區前方設置法制臺,法制臺的面積應滿足審判活動的需要,高度為20至60厘米。祭壇上有桌子和椅子,是法官的座位。法式桌椅的造型要莊重大方,色彩要與法式餐桌和宮廷的整體基調相適應,做到嚴肅、莊重、和諧。
長凳的右前方是書記員的座位,與長凳成45°角。書記員的座位應比法官的座位低20至40厘米。
審判臺的左前方是證人和鑒定人的位置,與法律臺成45°角(見附圖2、3)。
法庭前有原告、被告和訴訟代理人的座位,分別位於相對的兩邊,原告的座位在右邊,被告的座位在左邊。它們之間的距離不小於100厘米。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較多的,可以前後安排兩排座位(見附圖2)。也可以雙方平行坐,面向審判席,原告座位在右邊,被告座位在左邊,距離不小於50厘米(見附圖3)。
3.有條件的地方,書記員座位可設置在法官席前面的中央,與法官席成90°角,靠近法官席,面向法官席左側,其座位高度比法官座位低20至40厘米(見附圖4)。
三。懸掛國徽
根據國徽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懸掛國徽;
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審判室背面和上部中間懸掛國徽;審判法庭正門正中懸掛國徽,與法庭其他建築相對獨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正門正中懸掛國徽;
國徽懸掛在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室的適當位置。
調解室、接待室不掛國徽。
國徽直徑的壹般尺寸為:
基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60厘米;
中級人民法院:60cm;
高級人民法院:80cm;
最高人民法院:100 cm。
人民法院在特殊情況下需要懸掛非通用比例尺國徽的,應當依照國徽法的規定報請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