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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禁毒條例(2012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犯罪,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國務院《戒毒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氯胺酮以及其他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第三條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法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第四條禁毒工作遵循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販、禁吸並舉的原則。第五條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壹領導、各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原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由配備相應工作人員的公安機關承擔。

城市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做好毒品預防、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禁毒工作的需要。第七條鼓勵對禁毒工作的捐贈。符合禁毒工作公益性捐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舉報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保護其人身安全。第九條鼓勵和支持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等社會組織參與禁毒宣傳教育和戒毒社會服務。第二章禁毒宣傳教育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禁毒宣傳教育體系,開展全民禁毒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禁毒意識。第十壹條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禁毒宣傳教育計劃,組織、協調、指導和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工作。第十二條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檢查禁毒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並將其納入法制宣傳教育計劃。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要引導基層組織將禁毒宣傳教育納入社區建設和管理。第十三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毒品預防教育納入學校素質教育的監控和評估體系。

普通中小學五年級至高中二年級開展毒品預防教育的時間每年不少於兩小時,中等職業學校、高等院校等其他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毒品預防教育。第十四條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基層部門和組織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居民和流動人口的禁毒宣傳教育。第十五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或者建設固定的禁毒教育場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確定或者建設禁毒教育場所,並免費向社會提供禁毒宣傳教育服務。第十六條報紙、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單位和從事互聯網、公共顯示屏等信息服務的單位,應當根據禁毒工作需要,免費刊登、播放禁毒廣告和禁毒節目,每年至少開展三次公益性禁毒宣傳。第十七條娛樂場所、酒吧、網吧、賓館、俱樂部、洗浴店、按摩店、美容美發廳等服務場所應當依法落實禁毒防範措施,公布舉報電話,在大廳和包間(廂)的顯著位置張貼禁毒警示標誌或者在顯示屏上播放禁毒宣傳片,對本場所從業人員進行禁毒教育和培訓,預防本場所發生毒品犯罪。第十八條家庭應當重視毒品預防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毒品危害教育,防止其吸食、註射毒品或者從事其他與毒品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第三章毒品管制第十九條禁止非法種植罌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和國家管制的其他可供提煉加工毒品的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種苗。

農業、林業等部門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制止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並向公安機關報告。第二十條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或者進出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制毒化學品及相關復方制劑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落實單位內部管理制度,防止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制毒化學品及相關復方制劑被盜、被搶、丟失或者以其他方式流入非法渠道。

生產、經營、使用麻醉藥品、第壹類精神藥品和第壹類易制毒化學品單位的儲存倉庫,應當配備與公安機關聯網的視頻監控設施和報警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