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來說,它的職責是行使技術偵察。在很多刑事案件中,由於辦案和案件的復雜性,需要啟動技術偵察措施,鎖定犯罪嫌疑人的蹤跡和犯罪事實、情節。該工作技術含量高,保密性強,審批嚴格,屬於公安隱蔽戰線。比如:現場勘查、指紋取證、技術監控、取樣、分析等。
擴展數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定》(令第102號)公安部127)
第八章第十節技術調查
第二百五十四條公安機關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對下列嚴重危害社會的刑事案件,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壹)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重大毒品犯罪;
(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暴力犯罪;
(三)群體性、系列性、跨地區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利用電信、計算機網絡、寄遞渠道等發生的重大刑事案件,以及針對計算機網絡的重大刑事案件;
(五)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刑事案件,依法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安機關對正在通緝或者已經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術偵查措施。
第二百五十五條技術偵查措施是指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技術偵查主管部門實施的記錄監控、行蹤監控、通信監控、場所監控等措施。
技術偵查措施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與犯罪活動直接有關的人。
第二百五十六條需要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制作技術偵查措施申請報告,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作出技術偵查措施決定。
人民檢察院等部門決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並移交公安機關執行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移交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執行,並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等部門。
第二百五十七條批準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決定自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
在有效期內,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辦案部門應當立即書面通知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解除技術偵查措施;技術偵查部門認為有必要解除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報經批準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解除技術偵查措施的決定,並及時通知辦案部門。
對於復雜、疑難案件,有效期屆滿後仍需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技術調查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批準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延長技術調查措施期限的決定。批準延長期限,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有效期屆滿,技術調查主管部門應當立即解除技術調查措施。
第二百五十八條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措施的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進行。
在有效期內,需要變更技術調查措施的種類或者適用對象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辦理批準手續。
第二百五十九條通過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采用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為證據,可能危及有關人員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和所使用的技術設備、偵查手段等保護措施。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為證據的,應當附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決定。
第二百六十條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保存,只能用於偵查、起訴和審判犯罪,不得挪作他用。
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並制作銷毀記錄。
第二百六十壹條偵查人員應當對在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公安機關依法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並為相關信息保密。
第二百六十二條為了查清案件,在必要的時候,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偵查人員或者公安機關指定的其他人員可以隱藏身份進行偵查。
實行隱藏身份偵查時,不得以引誘他人犯罪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人身危險的方法引誘他人犯罪。
第二百六十三條對於給付毒品、財物等違禁品的犯罪活動,為了查清犯罪人員和犯罪事實,根據偵查需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實行控制下交付。
第二百六十四條公安機關依照本節規定進行身份隱藏調查並交付監管收集的材料,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
使用隱藏身份查控工作中收集的材料作為證據,可能危及隱藏身份人員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采取不暴露相關人員身份等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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