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世界銀行貸款項目是指利用和準備利用世界銀行貸款實施的項目。第四條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管理的總原則是“統壹領導、集中管理、分工協作、各負其責”。
財政部是國務院批準的世界銀行貸款的對外窗口和內部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範圍內世界銀行貸款的協調和管理;地方財政部門是地方利用世界銀行貸款業務的歸口管理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債權債務代表,全面負責地方利用世界銀行貸款業務的協調和管理。第五條世界銀行貸款是中國政府的主權外債。貸款資金的借入和使用是基於國家和地方各級的財政信譽。貸款項目管理要以貸款資金的債權債務關系為主線,做到債務責任清晰明確,權、責、利相結合,借、用、還相統壹。
世行貸款項目的管理主要包括項目計劃管理、項目準備管理、資金和財務管理、項目管理、招標管理、技術援助和培訓管理、債務管理、項目竣工和運營管理等。第六條除特別說明外,本規定所稱“項目單位”包括中央項目執行部門(或中央項目辦)、地方項目執行機構(地方項目辦或項目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直接貸款的中間金融機構以及其他獨立執行項目的企業或單位。
“地方”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政府”、“地方財政部門”、“地方項目單位”(或“地方項目辦”)均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壹級人民政府、財政廳(局)、項目單位(或項目辦)。第七條地方或中央工業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地區或本部門經濟發展的戰略和重點,向國家計委和財政部提出本地區或本部門使用世界銀行貸款的建議。第八條國家計委和財政部根據各地區、各部門提交的貸款申請和初步項目文件,按照國家利用外資的總方針和政策,制定全國利用世界銀行貸款三年滾動計劃,經與世界銀行協商後,報國務院批準。第九條地方或部門接到國家計委、財政部通知其項目已列入貸款計劃後,即可正式啟動與使用貸款有關的後續準備工作,並根據國內基本建設或技術改造程序的要求,編制詳細的項目建議書,報國家計委(或國家經貿委)審批,抄報財政部,使項目正式立項。第十條地方項目的貸款申請、項目初步文件和詳細項目建議書必須由地方計劃、財政部門聯合上報國家計委和財政部;中央主管部門提出的貸款申請、初步項目文件和詳細項目建議書,必須根據項目實際需要,事先征求所涉及的地方計劃、財政部門的意見。第十壹條地方人民政府應成立由主管金融工作的政府領導任組長的綜合性世界銀行貸款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貸款領導小組”)。
地方財政廳(局)主管世界銀行貸款業務的職能部門應為世界銀行貸款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貸款辦”,兩塊牌子的機構),負責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所有地方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同時負責項目的相關財務管理。第十二條對於每壹個貸款項目,根據項目的性質和需要,可以單獨成立項目執行辦公室(以下簡稱“項目辦”),負責組織協調項目的前期準備和今後項目的具體實施。項目辦公室壹般應設在當地項目行業主管部門。綜合性項目的項目辦公室應設在綜合管理部。項目辦公室在業務上接受貸款辦公室的監督和指導。第十三條對於需要由中央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或協調的中央行業主管部門項目或跨省聯合項目,中央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項目的實際需要,在本部門內設立或確定項目執行辦公室或類似的執行機構,負責本單位的內部協調管理和必要項目的組織實施和技術協調指導。
在組織或協調實施跨省聯合項目時,中央項目辦應加強與地方貸款辦和地方項目辦的協調和溝通;中央項目辦必須就項目準備和實施的重要事項事先征求地方意見。未經地方貸款辦同意,中央項目辦不得對外承諾或啟動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