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法條是行為犯,只要做出行為,即構成犯罪。但根據司法解釋
從最高檢研究室的答復可以看出,雖然本罪在法條的表述上是行為犯,但我們可以看出最高檢的解讀與刑法總則中 第13條的但書“ ? 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是壹脈相承的。
所以題主的行為是觸發《刑法》的,但根據行為動機和後果,不在立案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