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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施行前成立的產品後續銷售按哪個辦法執行?

壹、募集行為主體(私募基金募集機構)

1、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以下簡稱“管理人”)可以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

2、在中國證監會註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已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以下簡稱“銷售機構”)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3、其他任何機構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

二、募集行為的界定

募集行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活動。

三、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

1、為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務的基金銷售機構;

2、為私募基金募集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機構;

3、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監管機構;

4、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服務機構;

5、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服務的機構。

四、私募基金募集業務人員要求

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包含原基金銷售資格)。

五、私募基金募集機構的責任概要

1、特定對象確定;

2、投資者適當性審查;

3、私募基金推介;

4、合格投資者確定。

六、基金銷售協議

1、委托銷售機構募集的,管理人與銷售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基金銷售協議;

2、基金銷售協議中關於管理人與銷售機構權利義務劃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資者利益的部分作為基金合同附件;

3、基金銷售協議與基金合同附件關於基金銷售內容不壹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為準。

七、私募基金份額的非法拆分轉讓

1、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準,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金融產品;

2、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非法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

3、募集機構應當確保投資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轉讓的條件;

4、投資者應當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

八、募集機構的保密與資料保管義務

1、募集機構的保密內容:

(1)投資者的商業秘密;

(2)投資者個人信息。

2、募集機構的保管要求:

(1)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記錄;

(2)其他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的記錄。

九、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募集結算金)

1、募集結算金是指由募集機構歸集的,在投資者資金賬戶與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托管資金賬戶之間劃轉的往來資金。

2、募集結算金權屬移轉:從投資者資金賬戶劃出,到達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托管資金賬戶之前,屬於投資者的合法財產。

3、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的機構不得將募集結算金歸入其自有財產。

4、禁止任何主體以任何形式挪用募集結算金。

5、募集結算金不屬於管理人、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的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十、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專用賬戶)

1、募集機構或相關合同約定的責任主體應當開設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

2、專用賬戶用於(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1)統壹歸集募集結算金;

(2)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3)給付贖回款項;

(4)分配基金清算後的剩余基金財產。

十壹、私募基金募集結算專用賬戶的監督機構(監督機構)

1、監督機構:

(1)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2)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

(3)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機構。

2、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賬戶監督協議,明確對專用賬戶的控制權、責任劃分及保障資金劃轉安全的條款。

3、監督機構承擔保證募集結算金劃轉安全的連帶責任。

4、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可以在同壹私募基金的募集過程中同時作為募集機構與監督機構。

5、管理人應當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送專用賬戶及其監督機構信息。

十二、基金募集程序

1、特定對象確定;

2、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3、基金風險揭示;

4、合格投資者確認;

5、投資冷靜期;

6、回訪確認。

十三、募集機構可公開宣傳的內容

1、管理人品牌;

2、管理人發展戰略;

3、管理人的投資策略;

4、管理團隊;

5、管理人的高管信息;

6、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十四、特定對象確定程序

1、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機構應當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確定程序。

2、募集機構通過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

3、投資者應當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

4、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同壹私募基金產品的投資者持有期間超過3年的,無需再次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

十五、投資者問卷調查主要內容:

1、投資者基本信息:

(1)個人包括身份信息、年齡、學歷、職業、聯系方式等信息;

(2)機構包括工商登記中的必備信息、聯系方式等信息;

2、財務狀況:

(1)個人財務狀況包括金融資產狀況、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於金融投資的比例等信息;

(2)機構財務狀況包括凈資產狀況等信息;

3、投資知識,包括金融法律法規、投資市場和產品情況、對私募基金風險的了解程度、參加專業培訓情況等信息;

4、投資經驗,包括投資期限、實際投資產品類型、投資金融產品的數量、參與投資的金融市場情況等;

5、風險偏好,包括投資目的、風險厭惡程度、計劃投資期限、投資出現波動時的焦慮狀態等。

十六、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

1、投資者如實填報真實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

2、募集機構應通過驗證碼等有效方式核實用戶的註冊信息;

3、投資者閱讀並同意募集機構的網絡服務協議;

4、投資者閱讀並主動確認其自身符合《私募辦法》第三章關於合格投資者的規定;

5、投資者在線填報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問卷調查;

6、募集機構根據問卷調查及其評估方法在線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十七、私募基金風險評級

1、募集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

2、募集機構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類型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十八、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1、私募基金推介材料應由管理人制作並使用。

2、除管理人委托募集的銷售機構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外,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使用、更改、變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3、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應與基金合同主要內容壹致,如有不壹致的,應當向投資者特別說明。

4、私募基金推介材料主要內容:

(1)私募基金的名稱和基金類型;

(2)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編碼、基金管理團隊等基本信息;

(3)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關誠信信息);

(4)私募基金托管情況(如無,應以顯著字體特別標註)、其他服務提供商(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保管機構等),是否聘用投資顧問等;

(5)私募基金的外包情況;

(6)私募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概況;

(7)私募基金收益與風險的匹配情況;

(8)私募基金的風險揭示;

(9)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及其監督機構信息;

(10)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投資者的重要權利(如認購、贖回、轉讓等限制、時間和要求等);

(11)私募基金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1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13)明確指出該文件不得轉載或給第三方傳閱;

(14)私募基金采取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的,應當明確說明入夥(股)協議不能替代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說明根據《合夥企業法》或《公司法》,合夥協議、公司章程依法應當由全體合夥人、股東協商壹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申請設立合夥企業、公司或變更合夥人、股東的,並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履行申請設立及變更登記手續;

(15)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十九、私募基金推介禁止性行為:

1、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2、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4、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5、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6、推介或片面節選少於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7、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9、惡意貶低同行;

10、允許非本機構雇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二十、私募基金推介禁止渠道:

1、公開出版資料;

2、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

3、海報、戶外廣告;

4、電視、電影、電臺及其他音像等公***傳播媒體;

5、公***、門戶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6、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7、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8、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短信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9、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二十壹、風險揭示書的主要內容

1、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包括基金合同與中國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壹致所涉風險、基金未托管所涉風險、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風險、外包事項所涉風險、聘請投資顧問所涉風險、未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風險等;

2、私募基金的壹般風險,包括資金損失風險、基金運營風險、流動性風險、募集失敗風險、投資標的的風險、稅收風險等;

3、投資者對基金合同中投資者權益相關重要條款的逐項確認,包括當事人權利義務、費用及稅收、糾紛解決方式等。

二十二、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合格投資者)

1、合格投資者是指,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機構和個人:

(壹)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機構;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2、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後,募集機構應當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募集機構應當合理審慎地審查投資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標準。

二十三、投資冷靜期

1、基金合同應當約定給投資者設置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

2、投資冷靜期的起算時間:

(1)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投資冷靜期自基金合同簽署完畢且投資者交納認購基金的款項後起算;

(2)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關於投資冷靜期的約定可以參照前款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要求,也可以自行約定。

二十四、投資回訪

1、募集機構指令本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推介業務以外的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信函等適當方式進行投資回訪。

2、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進行的回訪確認無效。

3、投資回訪的主要內容:

(1)確認受訪人是否為投資者本人或機構;

(2)確認投資者是否為自己購買了該基金產品以及投資者是否按照要求親筆簽名或蓋章;

(3)確認投資者是否已經閱讀並理解基金合同和風險揭示的內容;

(4)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及風險承擔能力是否與所投資的私募基金產品相匹配;

(5)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投資者的重要權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6)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未來可能承擔投資損失;

(7)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資冷靜期的起算時間、期間以及享有的權利;

(8)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糾紛解決安排。

4、投資者在募集機構回訪確認成功前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出現前述情形時,募集機構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認購款項。

5、未經回訪確認成功,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不得由募集賬戶劃轉到基金財產賬戶或托管資金賬戶,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資運作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

6、投資者為專業投資機構的,無需設置投資冷靜期及投資回訪。

二十五、法定合格投資者(無冷靜期及回訪要求的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並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

3、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金融產品;

4、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5、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二十六、普通違規及處罰

1、募集機構在開展私募基金募集業務過程中違反以下規定的:

(1)《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壹般規定;

(2)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規定;

(3)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制作規定;

(4)風險揭示書制作的規定。

2、募集機構的處罰形式:

(1)要求限期改正;

(2)行業內譴責;

(3)加入黑名單;

(4)公開譴責;

(5)暫停受理或辦理相關業務;

(6)撤銷管理人登記等。

3、相關工作人員的處罰形式:

(1)要求參加強制培訓;

(2)行業內譴責;

(3)加入黑名單;

(4)公開譴責;

(5)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6)暫停基金從業資格;

(7)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

二十七、嚴重違規及處罰

1、募集機構在開展私募基金募集業務過程中違反以下規定的:

(1)公開宣傳規定;

(2)私募基金風險評級規定;

(3)私募基金推介禁止性行為規定;

(4)私募基金推介禁止渠道規定;

(5)合格投資者及審核規定。

2、募集機構的處罰形式:

(1)加入黑名單;

(2)公開譴責;

(3)撤銷管理人登記等。

3、相關工作人員的處罰形式:

(1)采取行業內譴責;

(2)加入黑名單;

(3)公開譴責;

(4)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

二十八、紀律處罰的累積升級

(1)募集機構在壹年之內兩次被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紀律處分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對其采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

(2)募集機構在兩年之內兩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采取撤銷管理人登記等紀律處分,並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

二十九、《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實施時間

自2016年7月15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