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娛樂場所的設置
(壹)設置位置、防火間距、耐火等級
公***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築、博物館、圖書館建築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危險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娛樂場所。在公***娛樂場所的上面、下面或毗鄰位置,不準布置燃油、燃氣的鍋爐房和油浸電力變壓器室。
公***娛樂場所在建設時,應與其他建築物保持壹定的防火間距,壹般與甲、乙類生產廠房、庫房之間應留有 不少於50m的防火間距。建築物本身不宜低於二級耐火等級。
(二)防火分隔
在建築設計時應當考慮必要的防火技術措施:影劇院等建築的舞臺與觀眾廳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5h的不燃體隔墻,舞臺口上部與觀眾廳悶頂之間的隔墻,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5h的不燃體,隔墻上 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電影放映室(包括卷片室)應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h的不燃體隔墻與其他部分隔開,觀察孔和放映孔應設阻火閘門;劇院後臺的輔助用房與舞臺之間,應當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5h的不燃體墻隔開;舞臺下面的燈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儲藏室,應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h的不燃體墻與其他部位隔開。對超過1500個座位的影劇院和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禮堂舞臺口,以及與舞臺相連的側臺、後臺的門窗洞口,都應設水幕 分隔。對於超過1500個座位的劇院和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舞臺的葡萄架下部以及建築面積超過400m2的演播室、建築面積超過500m2的電影攝影棚等都應設雨淋噴水滅火設備。
公***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築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築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商住樓內的公***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置。
(三)公***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四)在地下建築內設置公***娛樂場所除符合有關消防技術規範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只允許設在地下壹層;
2.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每個樓梯寬度應當符合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3.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4.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5.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二、公***娛樂場所的安全疏散
(壹)疏散出口及門的要求
1.公***娛樂場所觀眾廳、舞廳的安全疏散出口,應當根據人流情況合理設置,數目不應少於兩個,且每個安全出口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250人,當容納人數超過2000人時,其超過部分按每個出口平均疏散人數不超過400人計算。
2.公***娛樂場所觀眾廳的入場門、太平門不應設置門檻,其寬度不應小於1.4m。緊靠門口1.4m以內不應設置踏步。同時,太平門不準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應為推閂式外開門,門口不得 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公***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走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堵塞。
3.為確保安全疏散,公***娛樂場所室外疏散小巷的寬度不應小於3m。為了保證滅火時的需要,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等建築四周,宜設置環形消防車道
(二)疏散走道的布置
在布置公***娛樂場所觀眾廳內的疏散走道時,橫走道之間的座位排數不宜超過20排。縱走道之間的座位數每排不超過22個,當前後排座距不小於90cm時,可增至50個;僅壹側有縱走道時,其座位數應減半。
(三)應急照明
1.在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上,應設置必要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以利火災時引導觀眾沿著燈光疏散指示標誌順利疏散。疏散用的應急照明,其最低照度不應低於0.5LX。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小於20min。
2.應急照明燈宜設在墻面或頂棚上,疏散指示標誌宜設在太平門的頂部和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1m以下的墻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標誌的間距不宜大於20m。為了便於管理和防護,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應采用玻璃或其他不燃材料制作的保護罩。
三、滅火設施和器材的設置
公***娛樂場所發生火災蔓延快,撲救困難,所以,必須配備消防器材和滅火設施。根據國家消防技術規範規定,對於超過800個座位的劇院、電影院、俱樂部和超過1200個座位的禮堂,都應設置室內消火栓。
為了保證能及時有效控制火災,座位超過1500個的劇院和座位超過2000個的會堂或禮堂,其觀眾廳、舞臺上部(屋頂采用金屬構件時)、化裝室、道具室、儲藏室、貴賓室等應設置閉式自動噴水滅火設備。
室內消火栓的布置,壹般應布置在舞臺、觀眾廳和電影放映室等重點部位,並應設置在醒目便於取用的地方。此外,對放映室(包括卷片室) 、配電室、儲藏室、舞臺、音響操作室等重點部位,都應配備必要的滅火器。
設置在綜合性建築內的公***娛樂場所,其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配備,應符合國家消防技術規範對綜合性建築的防火要求。
四、公***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1.公***娛樂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中確定壹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並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2.公***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系後,公***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3.公***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4.公***娛樂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的人數。
5.公***娛樂場所必須加強電氣防火安全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6.嚴禁在公***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7.公***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公***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的規定配備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定期維護保養,保證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9.公***娛樂場所應當制定用火用電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期間和營業結束後,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特別要註意有無遺留煙頭等火種,確認安全後,切斷電源。
10.公***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11.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置聲音或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各卡拉OK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員安全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