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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適用條件和程序

逮捕的適用條件有:

1.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

2.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第三,企圖自殺或者逃跑;

3.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

4.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串供。

(壹)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序是:

1. 對於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 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註明。

3.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註明。

4. 到異地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到異地執行逮捕時,應攜帶批準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逮捕證、介紹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

5.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將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刑拘是不是等著判刑了

1、刑拘後不壹定會被判刑。

2、刑事拘留是壹種臨時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較短,隨著訴訟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

二、只要逮捕就壹定判三年以上嗎

只要逮捕就壹定判三年以上是錯誤的。

1、 逮捕只是壹種偵查過程中的強制措施,被逮捕的人最終不壹定會判刑。被指控犯了罪的人必須經法院依法審理,只有證據確實充分時,法庭才會認定其有罪,並做出相應的刑罰處罰。而且對於壹審判決不服的,還可以提出上訴。

2、 刑法也規定很多可以免於刑罰處罰的情形。如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三、三種情況打官司必輸

1、事實不清楚;

2、沒有證據支撐事實;

3、沒有證據反駁對方。沒有事實或者沒有證據,就不能獲得法官的認可。打官司最重要的就是證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壹條 逮捕的條件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壹) 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逮捕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逮捕的法定情形如下:

1、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2、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的;

3、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這三種情形或者涉嫌犯罪較為嚴重,或者因之前的故意犯罪記錄或身份不明而表明其有較大的社會危險性,符合上述三種情況的應當逮捕。

逮捕的法定情形如下:

1、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2、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的;

3、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這三種情形或者涉嫌犯罪較為嚴重,或者因之前的故意犯罪記錄或身份不明而表明其有較大的社會危險性,符合上述三種情況的應當逮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壹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逮捕由誰執行

逮捕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法律對逮捕的規定是:對刑事案件執行逮捕,由公安機關負責,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逮捕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法律對逮捕的規定是:對刑事案件執行逮捕,由公安機關負責,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