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壹十五條,單位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制作證明材料的人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單位印章。人民法院應當對出具證明材料的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要求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出庭作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壹十五條,單位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制作證明材料的人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單位印章。人民法院應當對出具證明材料的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要求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出庭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