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人應為全體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在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壹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夥企業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條清算期間,清算人應當執行下列事務:
(壹)清理合夥企業的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三)繳納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第八十八條清算人應當自確認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夥企業解散,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八十九條合夥企業的剩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所欠稅款和債務後,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九十條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制作清算報告,由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並於十五日內報送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合夥企業登記。
我和三個同事合夥辦廠,壹年虧了很多,做不下去了。甲方出資70000元,占50%的股份,乙方以設備出資30%,丙方出資20000元。現在工廠評估剩下的7萬元資產如何分配——財產按照合夥協議的規定處理。
合夥協議由合夥人訂立,屬於合夥人的“小章程”。最高法院《實施意見》第五十五條規定,“合夥企業終止時,對合夥企業財產的處理,按照書面協議辦理。”
擴展數據:
沒有書面約定的,應當按照多數人或者財產數額處理,但應當保護少數人的利益。最高法院《實施意見》規定,“沒有書面約定且協商不成的,合夥人出資額相等的,應當酌情考慮多數人的意見;合夥人的出資額不同的,可以按照出資多數的合夥人的意見辦理,但應當保護少數人的利益。”如何保護應該是適用公平原則。
無論合夥人退夥還是合夥企業解散,合夥人都應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對外承擔合夥企業的債務,對內公平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千萬不要把自己的風險放在其他合夥人身上。
有的合夥人退夥解散,就把對外債權全部推給別人,讓其他合夥人直接返還現金。我自己的就是要壹分錢的本息,卻讓其他合夥人只得到壹些無法收回的債權。承擔合夥人的本息,不算本金,不公平。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