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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發林權證

什麽是林權證?

林權證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森林法或者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對國有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並登記發證的憑證。

根據《森林法實施條例》,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書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自2000年4月18日起,全國統壹樣式和編號的林權證投入使用。樣式為綠色塑料密封,封面印有“中國國徽”、“中國人民* *和國家林權證”字樣,套印“國家林業局林權證監制專用章”。在證書中的《森林、林木、林地狀況登記表》中,林地所有者、林地使用權所有者、林地或林地使用權所有者、林地及其地上樹木的位置、小地名、林類和亞類、林地面積、主要樹種、株數、林種、林地使用期限、林地使用結束日期、林地四區等。分別登記,證書還附有變更登記和森林、林木、林地。證書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蓋章後生效;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蓋章生效。林權證(林權證、自留山證等。)2000年4月18日前發放的仍然有效。

第二,林權所有者是什麽?

林權所有者是指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所有者。所有權是指擁有、使用、收益和處置森林、樹木和林地的權利。使用權,是指根據合同或者有關規定,使用他人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權利;使用權不是所有權,也不是所有權中的使用權,而是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由非所有權人行使的權力。林權權利人可以是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根據憲法、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我國林地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林地不能買賣。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的林地和林木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務院是所有權人。國家依法將國有林地、林木無償劃撥或者轉讓給企業事業單位、個人或者其他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只是林地、林木使用權的所有者。通過無償劃撥方式取得林地、林木使用權的所有者,其使用權是有限的,只有依法經營管理權,不得轉讓使用權。確需流轉的,應當先辦理國有林地、林木流轉手續,繳納流轉費。依法轉讓後,受讓方可以將受讓方剩余期限的部分或全部依法轉讓給第三方。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通過對其經營範圍內的林地、林木建立管護責任制,將林地使用權和森林經營權落實到內部職工,是勞動關系,其林權沒有發生變化,林權權利人也沒有發生變化。

國家對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依法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林地承包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采取家庭承包方式,適宜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農村林地承包後,林地所有權性質不變,但使用權發生變化。林地所有權人是開發商,林地使用權人和林地上的樹木所有權人是承包人。承包後,農村林地可以依法流轉。家庭承包後依法轉讓或者互換的,建立新的承包關系,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發生變化,林權權利人發生變化;依法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合同關系不變,林權權利人也不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經依法登記取得林權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投資、抵押等。

流通;依法流轉,建立新的合同關系,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發生變化,林權權利人發生變化;依法出租或者投資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合同關系不變,林權權利人不變;依法抵押,抵押期間,林地、林木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不轉移,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不變,林權權利人不變;抵押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權人依法處分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發生變化,林權權利人發生變化。

三、如何取得林權證

1,林權登記申請

林權登記分為初始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應當到初始登記機關的林業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林權權利人為個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申請林權登記;林權權利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申請林權登記。

依法使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申請林權登記,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確認林權,登記發證;依法跨行政區域使用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上壹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由人民政府確認林權,登記發證;使用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認林權,登記發證;使用權未確定的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負責保護管理。

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權人向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登記,由縣級人民政府確認所有權,登記發證。單位和個人所有的林木,應當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人民政府確認林木所有權,登記造冊,發放證書。使用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發證,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2.申請註冊需提交的材料

林權權利人提出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林權登記申請表;(二)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載明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的授權委托書;(三)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書;(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有關文件。

林權權利人提出變更和註銷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林權登記申請表;(二)林權證;(三)依法變更或者喪失林權的相關文件。

3、林權登記發證程序

各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是林權登記申請的受理機關,依法履行相應職責。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受理林權權利人登記申請後,首先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申請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農村土地承包法、森林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應當受理;認為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權權利人補充材料。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森林、林木、林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期為30天。公告期間,利害關系人對登記申請提出異議的,登記申請受理機關應當對其異議進行調查核實。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合法有效,屬於林權爭議的,應當暫緩受理登記申請,移交權屬爭議調解機構處理,根據處理結果重新受理;侵權行為屬於申請人的,應當停止受理並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無效的,應當繼續受理。

公告期滿後,需要進壹步受理的,申請機關應當組織有資質的林業調查小組實地核實林地所有權人、林地使用權人、森林或者林木所有權人、森林或者林木使用權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小地名、林類和小班、林地面積、主要樹種、株數、林木種類、林地面積是否準確,申請材料中的權屬證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經實地核查,數據準確、權屬合法有效、圖件符合實際的,申請受理機關應當自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報同級人民政府辦理林權登記,發放林權證。否則,申請受理機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理由。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同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的辦理林權登記和發放林權證的申請進行審核批準,防止重復辦理林權登記或者林地與耕地、草原、水面重復登記發放。經審核無誤的,準予登記,並及時發放林權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審批程序是發放林權證的必經程序。林權證中發證機關的印章,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加蓋印章後生效,其他印章的使用無效。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發放林權證的,登記機關應當將發放林權證的情況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