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僅法人代表簽字是無效的。勞動合同文本要由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同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才生效,僅壹方簽字或者蓋章的,合同暫未生效。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