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賣淫罪是指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引誘,是指行為人利用金錢、物質利益或非物質利益作誘餌,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攏、勾引、勸導、慫恿、誘惑、唆使他人從事賣淫活動。至於行為人的引誘行為是以言語、文字、舉動、圖畫或者其他方式實施,與本罪的成立無關,引誘者允諾的內容有無實現,由誰實現,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容留是行為人為當事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便利條件的行為。這裏所說的提供場所是行為人安排專供當事人賣淫的處所或者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為人的長期居住地、暫時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騙手段借得的親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地點和處所。需要特別註意的是,這裏的場所,不只僅僅限於房屋,諸如汽車、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為提供的場所。這裏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為人為當事人賣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條件,如為別人賣淫把風望哨等。至於行為人的容留行為是主動實施,還是應賣淫者或嫖客之請實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時限長短,有無獲利,也非所問。當遇到地上小卡片可以報警,因為賣淫本身就是違法的,若是不小心還被騙錢的,可能就是賣淫罪和詐騙罪兩項罪名,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決定量刑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並說明理由。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壹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