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遺囑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壹般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自己訂立合同;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只能訂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合同;
第壹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具體形式的,應當采用。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