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決定書需要執法人員簽字嗎?
按壹般程序作出的形成處罰決定書,是否需要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個人認為,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不需要執法人員簽字。調查人員的職責在填寫交通行政違法行為調查報告後已經結束。處罰決定是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作出的,不是案件調查人員作出的,案件調查人員沒有權力作出具體的處罰決定。如果處罰決定有誤,是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的責任,而不是案件調查人員的責任,所以不存在追究責任的問題。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責令調查人員重新調查取證,這是調查人員的責任。由於調查人員沒有權力作出具體的處罰決定,所以不能在文件上簽字或代簽,否則會造成誤解。如果文件設計中有案件調查人員簽名的地方,就應該簽名。但《路政管理條例》要求我們使用交通部制定的統壹文件,必須執行,否則違法。但是,交通部的文件格式不是這樣設計的。從法律上來說,這不屬於缺陷,沒有必要改變。改變是畫蛇添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