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個申根協議國家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簽發探訪簽證。
1. 由簽證申請人的主要目的申根協議國的總領事館負責處理簽證申請 。在未能確定主要目的國的情況下,則由第壹入境的申根國家負責處理有關申請。
2 在申請簽證時應註意以下問題:
持中國因私護照者必須親自到有關總領事館遞交簽證申請。
通過郵寄方式遞交的簽證申請不被接收,並會退回原止。總領事館有權要求簽證申請人在出訪結束回到中國之後到總領事館報到。
德國總領事館的對外開放時間是星期壹至星期五上午8:30到11:30。
領取簽證時間是星期壹至星期四下午14:00至14:30及星期五下午13:00至13:30。
憑收據可由他人代為領取簽證。
總領事館壹般需壹至最多五個工作日處理簽證申請。
3 申請探訪簽證必需提交以下資料:
1)兩份經填妥並分別貼上近期證件照的申請表格
2)有效護照壹本,護照必須在所申請的簽證到期之後至少90天內仍然有效
3)壹份邀請信,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a 逗留時間
b 逗留目的
c 保證被邀請人在簽證期滿之後會回中國
4)壹份旅遊經濟擔保證明(包括旅行和逗留費用)
經濟擔保書可以是按照外國人法第84條規定所作的經濟擔保書,寫明居住在德意誌聯邦***和國的邀請人承擔旅遊費用。經濟擔保書必須由官方公證。邀請人可向德國駐外使、領館或者是德國國內外國人管理局索取經濟擔保書。
5)壹份出國期間醫療保險證明
6)如果邀請人是居住在德國的非德籍居民,須提供該邀請人有效旅遊護照及有效在德居留許可證的復印件
7)如去探親,需提供親屬關系證明(原件或者是經過公證)
8)未成年的申請人需要有父母雙方或者是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書(可親自在總領事館簽名,或者是簽名經公證並由所在地省外事辦公室再加以認證)
9)學生:出示學生證以及所屬學校的同意書,同意書中需說明聯系人的地址、電話和姓名以及同意書簽署人的職務
10)簽證申請人所在單位有關申請人職位、收入、準許休假和會回來繼續工作的證明
11)簽證申請人的中文地址。
總領事館有權在個別情況下要求申請人提供其它材料。 所有中文資料必須譯成英文或者簽證國的語言。
4. 費用
根據入境次數和逗留時間長短的不同,申請探訪簽證需繳納25至50歐元不等的費用。該費用在申請簽證時根據當日匯率折換成人民幣收取。
註:此須知中的說明不受保障。不能作為要求必須簽發簽證的法律依據。規定隨時都可能更改。以英文須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