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是發生勞動爭議時,勞資雙方可出具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憑證。在辦理工傷案件時,因勞動者手中沒有勞動合同,在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時遭到拒絕的案例不在少數。有的企業在合同簽訂後,把兩份合同都收走,發生爭議時,勞動者手裏沒有合同,單位可以不承認有此人。空白合同是指企業為應付檢查,拿出空白合同,先讓勞動者簽名、按手印,走壹個過場,勞動者也不拿合同當回事,有的合同甚至沒有蓋章。壹旦發生勞動爭議,這類合同是無效的,同時,勞動者的維權成本高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勞動合同中應明確員工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有的單位采取扣發員工壹個月工資的方式拴住勞動者,這種行為不具有法定效力。如果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拒絕提供被扣發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解決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壹)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