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作為壹種有效可行的方法,在日常生活中也被廣泛地運用。不過因為種種的原因,總會出現商標轉讓相關的糾紛問題,那麽當大家在進行義務商標轉讓的過程中,出現了商標轉讓糾紛時,具體如何處理好呢?下面詳細介紹。
1、如果糾紛屬於企業內部自身問題所造成的,那麽就屬於民事法律糾紛的範疇,需要當事人自己通過司法訴訟的程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2、如果商標的轉讓申請,正處於商標局轉讓審查進程中,商標局會給當事人壹個合理的時限來進行處理;
3、如果商標糾紛涉及到法律權限問題,當事人只能通過法院的申請證據保全措施的方式,來暫時凍結該商標轉讓後的權利實施,最後再通過訴訟書的程序來解決糾紛問題。
4、如果商標屬於假冒、偽造等非法轉讓的問題,則需要當地的公安部門對其進行刑事鑒定,然後再走司法程序。
5、若商標局?不予受理?、?不予核準?等行政決定的行政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國家工商總局或行政訴訟等途徑進行解決。
如何解決商標轉讓糾紛,商標轉讓糾紛的解決方式關於如何解決商標轉讓糾紛以及商標轉讓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的問題,下面將詳細介紹。
我國商標法規定轉讓註冊商標應由轉讓人和受讓人簽訂轉讓協議。故任何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擅自轉讓其註冊商標的行為,割裂了商標權人同註冊商標的關系,本質上都是對商標權的侵犯,原來的商標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確認商標轉讓行為無效的民事訴訟。
從目前人民法院受理這類案件的情況來看,商標轉讓糾紛案件主要表現為確認商標轉讓行為無效的民事訴訟,原告是原商標權人或利害關系人,被告往往是受讓人。原告的訴訟請求壹般是請求確認商標轉讓行為無效,人民法院也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審理這類案件。
但是,民事訴訟並不能完全解決商標轉讓糾紛。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轉讓註冊商標應由轉讓人和受讓人簽訂轉讓協議後***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經商標局核準公告後,受讓人才享有商標專用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商標局核準轉讓註冊商標申請的,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並予以公告;對於可能造成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註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可見,核準商標轉讓申請是我國商標局的職責,註冊商標無論基於什麽原因發生主體變更,也無論是否具備商標轉讓協議,都必須經過商標局的核準。對於符合轉讓條件的,商標局應核準商標轉讓申請並公告轉讓事宜;對於不符合轉讓條件的,商標局不予核準轉讓申請,也不必公告轉讓事宜。
對商標局核準商標轉讓申請並予以公告的行為不服的,當事人應有權提起行政訴訟。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權也只能針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具體行政行為的最大特點就是它只針對具體事項和特定主體有效,不產生普遍拘束力。我國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都明確規定了商標局對商標轉讓申請具有核準職責,該核準行為正是壹種具體行政行為,針對的具體事項是商標轉讓申請,針對的主體是商標轉讓行為的當事人,即商標轉讓人和受讓人,核準行為也僅對商標轉讓人和受讓人生效。商標局在核準該商標轉讓申請的過程中,如果沒有盡到恰當的審查職責就核準了轉讓申請,可能會給商標轉讓當事人尤其是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因此,當事人不服商標局核準商標轉讓申請並予以公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應有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但從目前的商標實務看,我國商標法及實施條例只是賦予了商標局對商標轉讓申請予以核準的權力,並沒有同時規定其不當核準行為的責任。由於缺乏對行政權力的應有監督,行政機關往往是有權無責,商標局核準商標轉讓申請的權力幾乎不受任何限制,給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壹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法律漏洞,偽造商標權人的印章,假冒商標權人的簽名,將他人的註冊商標轉讓給自己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並向商標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騙取?合法?外衣。不法分子通過非法手段取得他人註冊商標後,往往又將該商標轉讓或者許可給他人,賺取經濟利益,而原商標權人卻被蒙在鼓裏,蒙受著巨大損失;或者向原商標權人索要高額報酬以交換該商標,如果被拒絕就以起訴其侵犯商標權相威脅。
如果原商標人以之為被告提起確認商標轉讓行為無效之訴,他們就逃之夭夭,根本不在法庭上露面,法庭也無法向其送達訴訟材料,這給法院審理這類案件帶來不少困難。同時,壹些權利人嫌訴訟太麻煩,不僅耗時耗力,還要支付律師費、調查取證費等訴訟支出,不得不忍氣吞聲接受不法分子的要求,向其支付壹筆金錢後將原本就屬於自己的商標轉讓給自己。壹些不法分子也正是看中了商標權人的這壹軟肋,索要的款項壹般也大致相當於商標權人為訴訟所支付的款項,盡量誘使商標權人以支付轉讓費的方式和平解決。而對那些具有重要價值或者較高知名度的商標,他們則獅子大開口,索要高額轉讓費。
現行商標轉讓核準制度是產生這些弊端的根源,它不僅使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使其蒙受巨大損失,而且滋生並助長了巧取豪奪、違背誠信的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法律秩序。解決這壹問題的關鍵在於建立科學的商標權轉讓制度,在尊重商標權人轉讓商標的主觀願望的同時,賦予商標行政主管機關核準轉讓申請的職責。其核心在於明確商標行政主管機關的審查內容,並建立配套的法律責任體系。
對於確系商標行政主管機關未盡到審查職責而核準商標轉讓申請的行為,不僅應追究有關人員的瀆職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且還應當許可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起行政訴訟,以便於社會公眾對商標行政主管機關行使國家權力的監督。此外,還應建立註冊商標復權制度,將不法轉讓的商標權依法回歸於原商標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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