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三章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認證的,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應當提供認證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三章第十三條明確規定:“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
(壹)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的專有權利;
(2)簽名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名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更改都可以被發現;
(4)簽名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更改都能被發現。當事人還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滿足以上四點,才能稱之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由於電子簽名的概念比較抽象,涉及到證書、CA、認證等新概念。,而安印電子印章完全將電子簽名技術隱藏在印章背後,讓人們僅憑日常經驗就能使用。
電子印章是電子簽名的壹種形式。利用圖像處理技術將電子簽名操作轉化為與紙質文件蓋章操作相同的視覺效果,利用電子簽名技術保證電子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簽名人的不可否認性。它既融合了新概念和新技術,又符合人們對密封件的傳統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