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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農村合作社要具備什麽條件,有什麽好處?

合作社在農副產品的各個儲存、加工、運輸、銷售(包括批零銷售和進出口)以及農用生產資料的定貨、運輸、購買和質量檢查等諸多環節,根據市場經濟利益最大化原則。

為農民最大限度地減少中間環節,節約成本,減少浪費,確保農副產品保值增殖以及農用產品售後服務和產品質量,達到合作社經營利潤最大化的目的,從而從根本上大幅度地增加農民的收入。

成立條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規定的成員,即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

2、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壹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3、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4、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5、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6、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擴展資料:

基本特征

自願、自治和民治管理是合作社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合作社作為壹種獨特的經濟組織形式,其內部制度與公司型企業相比有著本質區別。

股份公司制度的本質特征是建立在企業利潤基礎上的資本聯合,目的是追求利潤的最大化,“資本量”的多寡直接決定盈余分配情況。

在合作社內部,起決定作用的不是成員在合作社中“股金”,而是“交易”。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為社員提供交易上所需的服務。合作社與社員的交易不以盈利為目的。

合作社的盈余,除了壹小部分留作公***積累外,大部分要根據社員與合作社發生的交易額的多少進行分配。

實行按股分紅與按交易額分紅相結合,以按交易額分紅為主,是合作社分配制度的基本特征。當然,合作社與其他經濟主體的交易也會也是以營利為目的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農民專業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