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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學需要什麽證明?

法律解析:(1)學生身份證和家長身份證復印件(空格表示同意xxx休學),空格簽名表示書寫日期;

(2)學生無身份證的,可提供監護人身份證原件及本頁學生戶口簿復印件,並在空白處簽名註明書寫日期;

(3)學生本人及家長均不能到學校辦理手續,委托人需攜帶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4)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僅限因病申請休學的學生)。

法律依據:《本科學籍管理規定》第五條,學生在入學後三個月內發現有疾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醫院診斷為不適宜在本校就讀或者因某種特殊原因需要休學的,由本人申請,經學校批準,可以保留其入學資格壹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必須休學治療。保留入學資格期間經治療康復的,應持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診斷證明,在下壹學年新生報到前按規定時間向學校申請入學。學校將指定醫院進行診斷並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審核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試不合格或逾期未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