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承諾行為的履行,沒有法律依據強制執行的,公證處不予受理其公證申請。至於放棄財產所有權或繼承權的承諾書,公證處對其他法律行為進行公證時,只能作為證據或受理依據,但對承諾書的效力進行公證並不是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證的,可以向其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
申請涉及房地產的公證,應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涉及房地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對於承諾行為的履行,沒有法律依據強制執行的,公證處不予受理其公證申請。至於放棄財產所有權或繼承權的承諾書,公證處對其他法律行為進行公證時,只能作為證據或受理依據,但對承諾書的效力進行公證並不是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證的,可以向其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
申請涉及房地產的公證,應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涉及房地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