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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移交法院後程序

檢察院移交法院後程序具體如下:

1.受理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對於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2.開庭前準備

(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2)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被告人,並且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在必要時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3)將開庭時間、地點在開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4)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

(5)先期公布公開審判案件的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3.法庭審理

法庭審理包括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判決和宣判四大步驟。

檢察院移交法院後程序主要包括受理、開庭前的準備、法庭審理三大步驟,其中法庭審理包括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判決和宣判四個階段。檢察院移交法院後壹般是兩個月內審判結束,特殊情況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如果還需要延長時間的,應當報請上級批準。

移送檢察院批捕的期限為:

1、檢察院決定批捕期限是7天,公安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

2、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3、檢察機關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

檢察院移送起訴的審查時限,向檢察院移交審查起訴的時間壹般是兩到三個月。從檢察院批準逮捕到案子移送法院,這中間需要經過公安機關的偵查,偵查期為兩個月(案情復雜的可以由檢察院批準延長偵查壹個月。然後案子移交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壹般期限為1個月,當然根據案情的需要,也可適當的延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第壹百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第壹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第壹百九十條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查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