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這是沒有影響的,但是要求要備註的,是必須要備註的。1.運輸服務開具發票必須備註。2.提供建築服務開具發票必須備註。3.轉讓或出租不動產發票必須備註。4.預付卡業務開票必須備註。5.保險公司代收車船稅開具發票的必須備註。6.土地增值稅發票扣除業務。7.個人代保險代理人匯總開代理費發票必須備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票據法》
第四條 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並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並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本法所稱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第七條 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