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第二十八條是指醫師在醫療活動中發出的醫療指示。醫囑分為長期醫囑和臨時醫囑。長期醫囑單內容包括患者姓名、受試者、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醫學教育網采集的頁碼、開始日期和時間、長期醫囑內容、停止日期和時間、醫生簽名、執行時間、執行護士簽名。臨時醫囑內容包括醫囑時間、臨時醫囑內容、醫生簽名、執行時間、執行護士簽名。
法律依據:《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第二十八條是指醫師在醫療活動中發出的醫療指示。醫囑分為長期醫囑和臨時醫囑。長期醫囑單內容包括患者姓名、受試者、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醫學教育網采集的頁碼、開始日期和時間、長期醫囑內容、停止日期和時間、醫生簽名、執行時間、執行護士簽名。臨時醫囑內容包括醫囑時間、臨時醫囑內容、醫生簽名、執行時間、執行護士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