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采取要約和承諾的形式。
第十四條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具體內容;
(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
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是期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十六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第十七條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首先,擴充資料,在錄用通知中把不錄用的例外情況壹壹列出來,以保留壹定的錄用主動權。
第二,壹旦發出錄用通知,如果還有機會撤回或取消,就要把握住。在錄用通知送達被錄用人之前,用人單位可以撤回錄用通知。需要註意的是,撤回錄用通知必須提前或同時到達被錄用人;在候選人作出承諾之前,用人單位可以撤銷聘用通知,但撤銷通知必須在候選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且不存在下列不可撤銷的情形:
(1)用人單位確定了擬錄用人員答復的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確表示錄用通知不可撤銷;
(2)擬聘用人員有充分合理的理由認為聘用通知不可撤銷,並已做好履行合同的準備,如從原單位辭職。
第三,錄用通知壹經發出,即具有法律效力。除非依法撤銷或者吊銷,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變更其內容,如工作崗位、工資待遇、福利待遇等。
第四,錄用通知書不等同於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壹旦錄用員工,仍應依法及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避免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勞動合同中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錄用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