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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損失評估費收費標準

法律分析:車損評估鑒定收費標準的計算方法如下:

壹、壹萬元以上指控的標的:

1.標的物鑒定總價值1,000元至1,000元(含1,000元)的,1,000元部分按3%收取,超過1,000元部分按2%收取;

2.如標的物評估總價值65438+萬元至20萬元(含20萬元),65438+萬元部分按3%收取,65438+萬元部分按2%收取,超過65438+萬元部分按1%收取;

3.鑒定標的總價值超過20萬元的,20萬元以內的部分按第二款的規定收取,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收取。

二、核銷標的總價值不超過1萬元的,按以下標準執行:

1.標的物驗證總價值2000元(含2000元)的,按50元的標準收取;

2.標的物鑒定總價值在2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之間的,按照150元的標準收取;

3.標的物鑒定總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按3%據實收取。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四條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並出具書面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由鑒定人簽名,鑒定意見還應當加蓋本機構印章。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項;

(三)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檢查和鑒定的時間;

(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要有壹個分析和證明的過程。

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應當附有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資質證書或者其他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