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
國家推廣使用電子發票,電子發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單位、個人開發電子發票信息系統自用或為他人提供電子發票服務的,應當遵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的電子發票監管規定和標準規範。
第四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壹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第五條 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賦碼規則以及使用範圍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六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舉報。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並酌情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