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地方試點了電子版傳染病報告卡,是否和紙質版的傳染病報告卡壹樣具備法律效力?
《全國傳染病信息報告管理工作指南(2016版)》明確規定,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已實現傳染病報告卡電子化的,符合《中華人民***和國電子簽名法》,具備電子簽名和時間戳視為與紙質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須做好備份工作,備份保存時間至少與紙質傳染病報告卡保持壹致。暫不符合條件的須打印成標準紙質卡片由首診醫生簽名後保存備案。實現直接數據交換的醫療機構,電子交換文檔(轉換的XML文件)應當做好備份,保存時間至少與紙質傳染病報告卡保持壹致。首診醫生在診療過程中發現傳染病病人及疑似病人後可通過電子病歷、電子健康檔案自動抽取符合交換文檔標準的電子傳染病報告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