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兩個人在結婚之內寫的婚內協議,首先是要具備法律的效力才行的,切記千萬不可以違反了法律的效力;
2、首先夫妻兩個簽訂的婚姻協議書,要根據雙方當事人是自願的,合法的,平等的,並且誠實信用,而且兩個人的協商也是壹致的原則來制定,這樣的簽訂婚姻協議書才是具有法律效率的;
3、約定應該是采用書面的形式,如果兩個人之間的約定不明確,或者是沒有約定的,那麽就適用於的相關規定,如果兩個人的關系還是自成之間所得到的財產,以及兩個人結婚之前的財產,對兩方都具有約束力,在結婚之內兩個人財產的約定,只要是雙方當事人簽字了,它就具有法律的效力,對兩方都是具有約束力的;
4、男女雙方寫的婚姻協議書,壹定要有兩個人親自簽字,不可以由其他的人代簽,或者是蓋章之後才能夠生效,如果有其他的規定的話除外。
婚內協議書需要公證嗎?
1、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有的人認為,如果男女雙方寫的婚內協議書壹定要公證,才能夠具有法律效率,其實這種理解是錯誤的,男女雙方在婚內的協議書不以公證為生效的要件的,在法律上並沒有規定,男女雙方的婚內協議書壹定要公證了之後才生效;
2、婚內協議書只要是男女雙方的意思表示是壹致的,而且他們所寫的婚內協議書的內容沒有違反了法律的規定,無論是經過公證還是沒有公證,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有壹點,如果兩個人的婚內協議書沒有經過公證,他是不可以去對抗善意第三人的。
綜上所述,只要夫妻雙方自願協商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1、婚內財產協議首先寫雙方的基本信息,即夫妻各自的姓名、身份證號、聯系方式等;
2、然後下面寫明婚內財產的劃分方法和範圍,詳細的說明婚後各自收入歸各自所有,不納入夫妻***同財產,同時要約定各自收入所產生的利息、投資所得的歸屬;
3、最後雙方簽名蓋手印即可,亦可前往公證處進行公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