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瞞報事故。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註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查明事故經過、原因和損失,認定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是為了規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字,事故調查報告提交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後,事故調查工作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材料應歸檔保存。
事故情況下的措施:
(1)事故發生後,啟動應急預案,在確保救援人員安全的情況下,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救援,防止事故擴大或引發次生事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及時將傷者送往醫療機構救治,並先行墊付醫療費用。
(2)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相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並向相關安全環保部門報告。
(3)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4)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調查組應穿戴適當的防護用品確認事故現場。
(5)當其他區域/設備可能發生類似事故,或事故可能升級並導致次生事故時,事故部門和EHS相關部門* * *將討論臨時應急措施,並通知其他相關部門立即采取預防措施以防止事故發生。
(6)事故報告後如有新情況,應及時補充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