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壹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擔保只要具有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因為擔保是以合同的形式予以確定,只要簽訂了擔保合同,如果擔保合同的雙方不能協商壹致解除,擔保人就必須承擔擔保責任。連帶保證中,債權人使用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自身意願的情況下,簽訂保證合同,可被撤銷致使合同無效,保證人無需承擔保證責任。為了督促債權人行使權利,在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情況下,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經過六個月,債權人都沒有要求擔保人還款的,那麽擔保人就不需要再承擔保證責任。所以,擔保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擔保,那麽需要去搜集能夠證明自己確實不知情的證據,然後向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在收集證據時遇到困難的,可以尋求律師的幫助。《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壹百四十八條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