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議筆錄:獨任審判員,合議庭組成人員。
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九條 合議庭進行評議的時候,如果意見分歧,應當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寫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第二百零壹條 法庭審判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後,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中的證人證言部分,應當當庭宣讀或者交給證人閱讀。證人在承認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法庭筆錄應當交給當事人閱讀或者向他宣讀。當事人認為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當事人承認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最高法院關於刑訴的司法解釋
第二百三十八條 開庭審理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制作筆錄;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後,分別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第二百三十九條 法庭筆錄應當在庭審後交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
法庭筆錄中的出庭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證言、意見部分,應當在庭審後分別交由有關人員閱讀或者向其宣讀。
前兩款所列人員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拒絕簽名的,應當記錄在案;要求改變庭審中陳述的,不予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