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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代簽名怎麽追責

:《〈中華人民***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

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填寫保險單證後經投保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的,代為填寫的內容視為投保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險法第壹百壹十六條、第壹百三十壹條相關規定情形的除外。(第壹百壹十六條為保險業務行為的禁止,第壹百三十壹條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的禁止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