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房屋轉租,出租方提出解除合同,承租方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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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擅自轉租的,出租人不能解除該轉租合同。根據法律規定,承租人擅自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其與承租人的租賃合同,這是由於合同的相對性決定的,承租人不能解除承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轉租合同,但是可以請求法院確認該轉租合同無效。
房屋轉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為。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而且出租人可以從轉租中獲得收益。房屋轉租必須符合壹定的條件:
(1)房屋轉租,應當訂立轉租合同。
(2)轉租合同須經原出租人書面同意。雖然壹般要求租賃當事人簽訂的租賃合同應當具備轉租的約定條款,但無論有沒有轉租約定條款,承租人都要經原出租人書面同意,否則轉租合同無效。
(3)轉租合同具有附隨性,其約定不能超過原租賃合同規定的約束條件。首先,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規定的終止日期,但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協商約定的除外。其次,轉租合同生效後,轉租人享有並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並且應當履行原租賃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義務。而且,在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轉租合同也隨之相應的變更、解除或者終止。
轉租的限制條件主要是轉租合同必須經原出租人書面同意。那麽為什麽規定房屋轉租的這個限制條件呢?根本原因在於租賃權權能及性質法律上不明確。如果明確轉租權的存在是壹種固定確定的權利的話,限制轉租就沒有什麽太大的實際意義。首先,出租人目的是獲取租賃房屋財產的收益,是自己經營財產的壹種方式,說是經營,是因為如果沒有經濟效益,那就是出借而不是出租了。可以看出,出租人是以財產收益為出發點和最終目的的,而限制轉租好像適得其反:因為承租人也具有使用財產效益最大化的必然傾向,轉租的前提是該承租的財產在轉租後能獲得更大的效益。如果限制太多,轉租的動力就會減弱,壹方面財產得不到轉租後的最佳利用;另壹方面原出租人租金也得不到有利的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