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房屋所有人已經屬於當事人的弟弟,當事人沒有第壹順位繼承權。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法律效力:宅基地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準;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壹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征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壹並轉讓;
以上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的指導---《中華人民***和國物權法》條文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物權法研究小組編著,詳細問題可以查詢本地的省級地方立法。
《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壹戶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物權法》
第壹百五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壹百五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