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二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調查,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狀況的照片和其他影像資料,制作實地調查記錄,並妥善保管。被征收人應當協助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調查,並提供或者協助收集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所需的信息和資料。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和註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在實地勘測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確認。被征收人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並在評估報告中說明相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