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條商業承兌匯票可以由付款人簽發並承兌,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交由付款人承兌。銀行承兌匯票應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
而第七十三條商業匯票的付款人為承兌人。所以,前半句沒錯。
後半句,“銀行承兌匯票只能由付款人簽發”中的付款人(按支付結算辦法規定付款人=承兌人)。因銀行承兌匯票承兌人是銀行,造成後半句“由付款人(承兌銀行)簽發”和支付結算辦法中“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概念有差別。
壹:承兌匯票指辦理過承兌手續的匯票。即在交易活動中,售貨人為了向購貨人索取貨款而簽發匯票,並經付款人在票面上註明承認到期付款的“承兌”字樣及簽章。付款人承兌以後成為匯票的承兌人。經購貨人承兌的稱“商業承兌匯票”,經銀行承兌的稱“銀行承兌匯票”。
二:承兌匯票誕生在14世紀的意大利,早期商人、銀行家們,發明了壹種“四人匯票”,即匯票上有四個簽字人,他們分別簽字負責有著不同的分工,包括:進口商、進口商銀行(進行承兌擔保)、出口商銀行(提供交易中的實際款項)、出口商。發明之後,被廣泛用於貿易結算和資金融通,不僅直接推動了貿易和金融業的發展,也為後來投資銀行的票據承銷和經紀業務奠定了基礎。
三: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的區別在於,承兌人不同,決定了商業承兌匯票是商業信用,銀行承兌匯票是銀行信用。銀行承兌匯票壹般由銀行簽發並承兌,而商業承兌匯票可以不通過銀行簽發並背書轉讓,但在信用等級和流通性上低於銀行承兌匯票,在銀行辦理貼現的難度較銀行承兌匯票高。
四:國際貿易中的承兌匯票,與國內貿易中的承兌匯票定義相似,但不同之處在於國際貿易中的承兌匯票往往是收款企業(出票人)自行簽發給付款人的匯票,其性質相當於賬單,其在不同的情形中,對付款人的約束力亦有不同。國際貿易中信用證跟單的承兌匯票,壹般是信用證付款文件中的跟單文件之買方對賣方開具見票後壹定期限天數付款的跟單匯票,於銀行提交貨物運輸及提貨文件時,應即承兌,並於匯票到期日即予付款。
五:這種承兌匯票,因為是信用證付款文件之屬於銀行信用文件,對付款人有必須付款的約束力。國際貿易中非信用證項下的跟單承兌匯票,壹般是收款人(出票人)直接開給付款人的賬單,屬於商業信用,對付款人並不具有必須付款的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