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並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互相質證。
如何識別虛假陳述?
訴訟參與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可以認定為虛假陳述:
1,偽造、變造證據證明其主張;
2.對方主張的事實履行了舉證責任後,仍編造法律關系和相應的事實進行抗辯;
3、對案件事實的陳述不壹致,存在重大矛盾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
4.主張自己的權利時,隱瞞對方已經履行部分或者全部義務,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
5.回避陳述自己參與的事實或者對自己知道的、應當知道的事實不能作出合理解釋,如“不知道”、“不知道”、“不記得”等;
6.拒絕對本人簽名蓋章的書證的真實性發表意見,在司法人員說明法律後果後拒絕發表意見的;
7、有其他足以確認書證真實性的證據仍申請鑒定妨礙訴訟的;
8.對已經掌握或者應當掌握的證據,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
9、其他通過陳述、申請等方式阻礙民事訴訟活動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
綜上所述,壹般情況下,如果被告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撒謊,法院是不會發現的。被告人為自己辯護,即使撒謊,也是法律允許的駕車辯護權的體現。但是各種訴訟總會有壹些不良後果,略有不同。如果能查實被告在民事訴訟中說謊,賠償會略有提高;刑事程序能夠查證屬實的,在量刑時,以有罪態度惡劣、無怨無悔酌情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脅或者賄賂手段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