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制作:1。第壹部分是1。註明律師函及號碼;2.寫上擬派出單位或個人的全稱。二、1的內容。告知律師身份和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的事實;2.陳述信件所依據的事實;3.根據事實進行法律分析;4.說明律師意見;5.向律師提出建議或要求。三。簽名鑒於律師必須依托律師事務所從事法律服務業務,簽名應註明律師事務所名稱並加蓋其公章,有律師簽名。4.末尾應註明律師事務所的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網址、電子郵箱和律師聯系方式。《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法律客觀性:
《律師法》第二十九條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應當按照約定,就有關法律問題向委托人提供咨詢,起草、審查法律文書,代理訴訟、調解、仲裁活動,辦理其他委托的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