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公章由辦公室專人保管,不得私自使用、借用或遺失。
2.公章的使用範圍:任何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書或其他公司資料均可蓋章。
3.申請蓋章時必須填寫《公章審批表》,經申請部門負責人簽字、總經理批準後,辦公室方可蓋章。總經理不在時,辦公室必須提前口頭請示,經批準後蓋章,辦理手續。辦公室蓋章後需要登記。
4.蓋章文本不得復印或傳真,字跡應清晰正確,不得塗改(或在塗改處蓋章)。
5.公章必須與簽字人姓名壹致,印鑒要正確清晰,並印上當年的月(日)。如果是壹起簽字蓋章,必須遵循先簽字後蓋章的原則。
6.禁止將公章帶出辦公室使用。如有特殊原因,經總經理批準需將公章取出,印章管理人員將到場監督印制。蓋章後,必須保留壹份副本存檔。
合同專用章使用規定:
:是每個單位、集體、企業、公司日常運作中不可或缺的印章之壹。用於企業或單位與其他企業或單位在生產、經營、商業等業務方面簽訂的與經濟有關的合同。
財務專用章使用規定:
為辦理單位會計核算和銀行結算業務,核算中心為各單位統壹刻制印有單位名稱和“核算中心(序號)”字樣的財務專用章,經單位領導授權後使用。原單位財務專用章僅限於內部財務管理,不用於銀行結算。為此省財政廳還專門寫了壹篇文章來規範。
核算中心嚴格限定財務專用章的使用範圍,采取與會計主管印章雙重管理、保險櫃單獨存放等措施,確保印章安全。
開戶時公司的戶名為公司法定名稱,預留銀行印鑒為公司財務專用章、負責公司會計核算的會計部門會計主管印鑒和公司確定的財務負責人印鑒。其中,財務專用章由會計核算中心會計部保管,單位財務負責人印章由單位報銷人員保管,每次報銷時核實無誤後才在支票上蓋章。銀行賬戶開立後,經單位批準,並在開戶申請書上加蓋單位公章,方可使用。中心和公司持有的三枚印章加蓋完整,公司銀行賬戶的使用才有效,否則銀行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