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如雙方根據具體需要在勞動合同中對生效時間或條件作出特別約定,則約定的時間或條件成立時,勞動合同即生效。生效時間不能早於簽字時間。勞動合同未約定生效時間的,以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生效時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不壹致的,以最後壹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
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勞動合同。有時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開始時間會與實際開始履行時間不壹致,這時應由雙方按照實際開始履行勞動合同的時間來確認。
第二,實際履行改變了合同的生效條件。
實際履行,也稱實物履行原則,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物履行義務的原則。它包括兩層含義:
(1)經濟合同規定的,當事人必須交付,不得擅自代替,不能用其他貨物或貨幣補償。(2)在經濟合同壹方違約的情況下,即使違約方支付了違約金或賠償金,也不能免除其履行合同的責任。受害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的,違約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目標繼續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條承諾生效時本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