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六條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壹)登記申請書;(二)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三)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六)住所使用證明;(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理完畢,向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者頒發營業執照,登記類型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信息通報同級農業等有關部門。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辦理登記不得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