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